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4505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晓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百川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海外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民旺园甲10号。
负责人:吴晓刚。
被告: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5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潘建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建,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孜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鑫隅三街11号院1号楼1层101-305。
法定代表人:周忠华,执行董事。
第三人: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太平北路147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张益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剑,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百川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海外工程服务中心、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孜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魏洪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