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784号
原告:北京皖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潘家园1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皖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太平北路147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北京皖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京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期间,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杜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