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8民初14754号
原告:河北倍特爱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古城纬三路以南,***以西河北华天宇钢铁物流园仓库。
法定代表人:苗藏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萱,北京再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新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焦烽。
原告河北倍特爱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现原告河北倍特爱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倍特爱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倍特爱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河北倍特爱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