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东宁茂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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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6民初1268号
原告:***,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梁山第三建筑安装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伟,海林市柴河法律服务所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宁茂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新馨家园B栋1层15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公茂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瑞阳小区一号楼1层2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林建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公茂富,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东宁茂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新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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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B栋1层115号车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邱盈皓,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宁茂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黑龙江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茂富、第三人邱盈皓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公茂富系职务行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公茂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公茂富的起诉。
审 判 员  蔡晓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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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穆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