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86执95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东宁市书画院职工,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在未出资1600万范围内对第三人***之彩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债务280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求被执行人***、***、***、***在各自未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之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280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网络资金、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形式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24939.25元;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96071.59元,已划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15410.84元,发放被执行人***生活费56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三份保单,保单现金价值已被本案冻结,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保单进行处置;***名下号牌号码为黑CM××**五菱牌汽车已被本案查封,因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亦不要求对车辆进行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调查其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及债权等情况,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可调查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分别罚款1000元。本案尚有2684899.16元、**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