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86执95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东宁市书画院职工,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8月17日以(2022)黑1086执9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100000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宁办事处有住房公积金96071.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宁办事处住房公积金96071.59元至东宁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开户名称:东宁市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6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东兴支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