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86执95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东宁市书画院职工,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号码为黑C×××**五菱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