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86执95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东宁市书画院职工,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保险现金价值,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