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561号
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骐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骐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14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解除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华夏、民生)存款704289.96元的冻结;查封案外人徐伟萍名下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大唐·总部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14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