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9民初2827号
原告:广西华文山水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9号广西体育中心配套工程综合体东塔楼A、B座(广西体育中心配套工程综合体东A座、东B座)办公区15楼1509号房,统一信用代码9145000059842259XP。
法定代表人:贺成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英,广西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钰莹,广西展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21号大唐·总部1号楼1119号,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31017484XD。
法定代表人:徐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学,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晴,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西华文山水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21)桂0109民初2753号
原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华文山水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本案应并入本院(2021)桂0109民初2753号案件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桂0109民初275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郑吓保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农秋兰
书 记 员 潘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