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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1930号 ***、***、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6985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冻结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部湾、建行、中国银行,0元)、***(建行、工行、农行、微信账户,1488.49元)、***(信用社、建行、民生银行、微信账户,91130.87元)名下银行存款154000元,实际冻结92619.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8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698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