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9133号
申请人:中船重工西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20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营门口乡黄忠村2组锦城花园一期1幢3单元8楼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船重工西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584,289.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价值8,584,289.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船重工西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