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10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马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礼,四川路炜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藐岭,四川路炜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钱军。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683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退还工程安全保证金1000000.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7.00元及执行申请费。
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绵竹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并委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注册地进行了财产调查,另外也委托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注册地进行了工商调查。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措施如下:
1、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9月13日),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扣划。
2、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绵竹国润排水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因还未结算,具体金额不明,暂无法扣划。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债务还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建军
审 判 员 沈 黎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万静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