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6民初572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营门口乡黄忠村2组锦城花园一期1幢3单元8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30233308N。
法定代表人:何远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云,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练 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威
书记员陈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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