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8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乡XX村XX组XX花园XX幢XX单元XX楼XX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勇,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星,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船重工西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层。
法定代表人:徐合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子阳,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XX月XX日生,籍住成都市武侯区XX村XX号XX栋XX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XX城四期西区XX。
上诉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生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船重工西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24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查明原审被告***已在一审审理期间的2021年4月24日死亡。故因出现新证据,致使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241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9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西 平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何 育 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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