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5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营门口乡黄忠村2组锦城花园一期1幢3单元8楼5号。
法定代表人:刘钱军。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683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20350.9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另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065.96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