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营门口乡黄忠村**锦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华。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683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川0683执5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065.96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065.96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及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