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88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新区***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17层1703号。
经营者:王成红,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力,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营门口乡黄忠村2组锦城花园一期1幢3单元8楼5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华,职务不详。
上诉人高新区***建材经营部与被上诉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10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向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107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新区***建材经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董荣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迪杰
书 记 员 李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