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藐岭,四川*****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1)川06民终3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退还工程安全保证金1000000.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7.0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4207.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