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泰安华军义诚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5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43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安华军义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泰安华军义诚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山东泰安华军义诚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