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华军义诚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291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3年1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申请人:山东泰安华军义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泰安华军义诚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安华军义诚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宁 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