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1民初5088号之一
原告:镇江市润州区浩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金山西路8幢202室。
经营者:**,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浙江江南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北路5-1号附近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江市润州区浩勇建材经营部与浙江江南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润州区浩勇建材经营部撤回对浙江江南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9元,财产保全费747元,合计15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