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恒信有限公司

泰山恒信有限公司与贵州国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91民初657号
原告:泰山恒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配天门大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翟红菊,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慧,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国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和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山恒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国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泰山恒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山恒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山恒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30元,由原告泰山恒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