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440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昆仑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0245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泰山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大道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8044570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山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982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对该案涉案四台单梁起重机拆除、运离提供必要方便或予以配合。
通过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982执44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