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2548号
原告:廊坊市富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彭**枣林路12号东数第3间、第5间房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2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廊坊市永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永清县***宏宇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河北省永清县***乡孙家务村。
经营者:***。
原告廊坊市富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永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县***宏宇建材经销部票据纠纷一案,原告廊坊市富航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廊坊市富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