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永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廊坊市永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2民初3706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古县。
被告:***,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廊坊市永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桑园镇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志合。
原告***与被告***、廊坊市永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费240990.70元。2、判令被告廊坊市永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固安孔省城剑桥都8.2期小市政工程,该工程的总承包方为被告廊坊市永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如期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且已经验收。但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费未付。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举出其与原告**柱签订的协议书证实,双方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不再适用法定管辖,因此固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此案移送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所举理由合法,证据充分,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