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永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30民初58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告:***,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真,男,北京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永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桑元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志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群,男,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怀来县东花园镇新兴产业示范区规划展馆103室
法定代表人:孟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廊坊市永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第一次开庭后,原告***申请对所做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后本院按照原告书写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给原告邮寄了需要原告提供工程鉴定所需资料的复函,而原告未收到法院专递邮件,原告未能在鉴定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鉴定所需的相关资料,后鉴定机构终止对原告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