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93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四川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73号2栋1-2层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00782952。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2019)苏0583民初9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四川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88006.09元,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
2019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四川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9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员 洪文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帅
书 记 员 金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