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911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高宏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怀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军,淮安市清江浦区闸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73号2栋1-2层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全,该公司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军,淮安市清江浦区闸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锦武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见习法官助理朱瑞雪
书记员李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