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3财保68号
申请人:高兴全,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8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正禄,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大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盛路48号5幢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5595817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高兴全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大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农发办的项目款121028元。申请人高兴全以其所有的云C×××××号轻型自卸货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兴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大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农发办的项目款121028元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以实际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应当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措施申请,否则,后果自负。】;
二、因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申请人高兴全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1125元,由申请人高兴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韵
书记员钱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