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内0502民初45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宏都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通辽市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宏都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宏都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1.00元,由原告内蒙古宏都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伟
书记员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