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川1524执恢7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红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红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龙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法追加四川龙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龙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0万元本金及利息27万元,共计87万元。收取被执行人四川龙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费11149元。本案执行完毕,故结案。
特此
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