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民终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龙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673509901Y。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淑玉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3J758C。
法定代表人: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格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西藏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龙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藏淑玉工贸有限公司、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3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藏淑玉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西藏淑玉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3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西藏淑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43.25元,减半收取7471.62元,由西藏淑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943.25元,减半收取7471.62元,由四川龙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小红
审判员 尼玛央宗
审判员 加央曲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拉姆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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