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某某与被保全人四川龙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83执保3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代理人:唐中志,北京颐和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四川龙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
法定代表人:黄克俊。
被保全人:***,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保全人:**,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担保人:梁刚琼,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四川龙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500000元价值范围内对被保全人四川龙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保全人***位于邛崃市XX镇X街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产(邛房权证监证字第××);被保全人***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街X号X幢X号的房产(权00XXXXX);被保全人四川龙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邛崃市联众建工实业有限公司1%的股权。申请保全人***及担保人梁刚琼以其共有的位于四川省邛崃市X镇X大道X号房屋(邛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作为申请保全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作出的(2018)川0183民初496号民之一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在500000元的限额内对被保全人四川龙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保全人***及担保人梁刚琼共有的位于四川省邛崃市X镇X大道X号的房屋(邛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保全人***位于邛崃市XX镇X街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产(邛房权证监证字第××),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或查封被保全人***所有的位于邛崃市被保全人***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街X号X幢X号的房产(权00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或冻结被保全人四川龙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邛崃市联众建工实业有限公司1%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秦胜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