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龙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24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执行人:四川龙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15)长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龙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初步同意被执行人四川龙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的支付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