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特安呐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4执保1767号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特安呐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特安呐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08508.05元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特安呐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08508.05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 陈 波 审判员 史佳丽 审判员 张敦生
书记员 於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