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景湖生态旅游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执89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津源,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生态旅游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许沂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李荣芳,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生态旅游大酒店有限公司、***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2019)苏0813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13执89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需恢复执行,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审 判 长 贺志安
审 判 员 黄海南
审 判 员 邓金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婕
书 记 员 谢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