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亿兴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灵台县亿兴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乾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民初564号
原告:灵台县亿兴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
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乾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平凉市崆峒区安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原告灵台县亿兴钢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乾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平凉市崆峒区安国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灵台县亿兴钢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台县亿兴钢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灵台县亿兴钢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二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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