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303民督144号
申请人:***,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随县。
被申请人:随州市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2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2018年3月7日,本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称,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随州市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欠申请人工资款138800元,并出具了欠条。申请人债权到期后,但被申请人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为此,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随州市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息业,无办公地点,无工作人员,支付令不能够送达到债务人。
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