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31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速雨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丽景碧雅花园7幢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HK3M80。
法定代表人:洪章根,总经理。
被执行人:随州市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交通大道227号(金夏世纪城)一幢2单元7层0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316566051T。
法定代表人:王富强。
本院在执行安徽速雨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随州市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随州市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随州市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582.31元[其中支付货款62000元、违约金暂计6945.19元(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的两倍暂计算至2021年12月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损失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4983.12元(以6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8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2月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916元、案件受理费73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