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4民初9269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成都市丙火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丙火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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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郭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