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181执恢46号
***、**、四川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民终6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恢复执行四川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四川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4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991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证金40000元,黎平安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991元。本案执行费500元,因被执行人四川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首执案件(2018)川1181执1061号案件中,已按其应负担的债务金额按比例缴纳执行费4377元,本案不再收取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确认(2018)川11民终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被执行人四川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