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执恢10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四川丹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新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友富,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潺陵路**。
法定代表人:唐国文,董事长。
本院已受理的四川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双流民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10500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工商、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现已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和收益和被执行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常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和收益。其他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熊 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德祥
书 记 员 熊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