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3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余友富,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183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但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四川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740301.52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川0183民初9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四川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林

审判员 邱贵良

审判员 秦 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