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民初2647号
原告: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金履二路167号1栋11层1104号。
法定代表人:曹金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乐天,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万,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双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5栋9层904号。
法定代表人:赖华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勋志,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双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四川德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述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