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830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四川双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5栋9层904号。
法定代表人:赖华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双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依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对四川双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钟在洪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