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双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双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11执1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双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

法定代表人:赖华锦。

被执行人:***,男性,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div>

申请执行人四川双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011民初1550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返还给四川双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金251085.6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指定审判员唐统金执行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万元余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冻结其名下的银行账号。为了提高执行效率,提高结案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共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望强

审判员  胡 康

审判员  唐统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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