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雄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雄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102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雄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嘉峪关村养老基地(三组东侧峪新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自旭,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雄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110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标的款200000元、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但均不足额。被执行人名下再无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交通运输工具、股票、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