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鑫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民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鑫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瑞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双锁,酒钢集团律师事务部律师。
上诉人甘肃鑫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钢冶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威中院)(2018)甘06民初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鑫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并裁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酒钢冶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超过法定时间,应予驳回。本案系发回重审后,酒钢冶金公司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2018年9月27日,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落款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6日,超过法定期间。但该裁定却错误的载明酒钢冶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二、案涉合同约定的仲裁内容,并非纠纷解决条款,对合同未尽事宜的约定并不是针对合同履行出现纠纷的解决机制。即便认为属于仲裁约定条款,也属于可裁可诉范畴,选择诉讼并无不当。对此,酒钢冶金公司认为应当仲裁毫无依据。
酒钢冶金公司辩称,一、原一审审理期间其提出过管辖权异议,本案发回重审之后,再次提出,因不知道合议庭组成人员,不知道有开庭传票,只能等武威中院通知。本案发回重审,鑫辉公司并没有提出新的起诉状,重审阶段不存在答辩期的说法。酒钢冶金公司在原一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存在超过答辩之说。二、民诉法规定管辖权在答辩期内提出,但仲裁法规定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对两规范的冲突,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应优先适用仲裁法,只要第一次开庭前提出是可以的。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超出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后果。故酒钢冶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鑫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酒钢冶金公司支付拖欠鑫辉公司的工程款6314701.36元及利息(利息以6314701.36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2月29日起至本金利息清偿之日)。
一审法院认为,鑫辉公司起诉所依据的2016年11月7日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如协议不成,可向嘉峪关市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在嘉峪关市,仲裁机构为“嘉峪关仲裁委员会”,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应为嘉峪关仲裁委员会,因此涉案合同纠纷原告应向嘉峪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酒钢冶金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原告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鑫辉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003元退回鑫辉公司。
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酒钢冶金公司与鑫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鑫辉公司施工完成甘肃敬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部人二万吨葵花油精炼厂升级搬迁及葡萄籽制油建设项目小包装、成品库、油泵房土建及钢结构工程项目。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可向嘉峪关市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后鑫辉公司向武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酒钢冶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武威中院作出(2018)甘06民初25号民事判决,酒钢冶金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酒钢冶金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二审审理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在重审期间,酒钢冶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该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应不予审查。酒钢冶金公司认为,其在原一审审理期间就提出过管辖权异议。经查,本案最初一审时,一审法院将鑫辉公司的起诉状送达给酒钢冶金公司,酒钢冶金公司在答辩期内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参加原一审诉讼并应诉答辩的行为,说明其已接受一审法院的管辖,故其上述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为酒钢冶金公司在重审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并驳回鑫辉公司的起诉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6民初17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轩
审判员  盖维张
审判员  李元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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