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6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明珠东路**润泽园小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邱瑞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郝春虎,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6民初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措施。
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宗
审判员 赵永龙
审判员 陈树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达中彪